山西恺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恺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寿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晋0725民初1227号
原告山西恺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被告中钢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审理中,因被告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恺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山西恺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海忠
法官助理 白建杰 书 记 员 付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