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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02民初6054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南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1。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倚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被告:***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被告:山西锦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2,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1、**倚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锦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500元,减半收12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尚  晓  东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宋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