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恺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锦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802民初3434号之一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男。 被告:山西锦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锦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67753元及损失(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经案外人任海军介绍,原告与被告***就被告山西锦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运城市禹西路与铺安街交叉口“某某湾”工程项目达成协议,由原告负责该项目的土建工程。2019年5月14日,原告以南通倚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资质与被告***、***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某某湾”6#***包合同。该合同载明原告为现场施工负责人及合同执行人(实为实际施工人),同时对工程概况、作业内容、承包范围及结算方式等作出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筹措资金、组织工人、购买材料、租赁设备进场施工。随后,被告***、山西锦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3#、5#楼劳务工程也交付给原告。原告施工完成了6#楼地下室、地上**及**、5#楼部分工程后,工程因被告方原因停工。工程停工时,6#楼根据合同约定计算,原告应得工程款为3579700元(含停工期间管理人员工资、钢管设备租赁等费用);3#、5#楼经对账,原告应得工程款为1478700元。迄今为止,被告方仅向原告支付部分工人工资2990647元,尚欠2067753元工程款未付,现原告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南通倚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否认借用其资质给原告***与他人签订合同,被告***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亦否认将涉案工程的土建工程交给原告施工,原告不能证明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671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