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14民初2599号
原告:无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硕放。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帆新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金帆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江苏金帆新程装备有限公司、江苏金帆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原告***公司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9元(此款已由***公司预交),由***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