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421民初172号
原告***,男,1941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东丰县。
被告东丰县宏宇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东丰县东丰镇东环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东丰县宏宇供热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牟 晓 英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