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421民初514号
原告东丰县宏宇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东丰县广吉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东丰县广聚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原东丰县广聚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
法定代表人郑国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东丰县宏宇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东丰县广吉粮油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东丰县广聚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东丰县宏宇供热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丰县宏宇供热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丰县宏宇供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00.00元,由东丰县宏宇供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