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丰县宏宇供热有限公司

东丰县宏宇供热有限公司与东丰县广吉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421民初514号 原告东丰县宏宇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东丰县广吉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东丰县广聚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原东丰县广聚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 法定代表人郑国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东丰县宏宇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东丰县广吉粮油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东丰县广聚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东丰县宏宇供热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丰县宏宇供热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丰县宏宇供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00.00元,由东丰县宏宇供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