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丰县宏宇供热有限公司

东丰县华粮生化有限公司与东丰县宏宇供热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421民初1628号 原告东丰县华粮生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东丰县宏宇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东丰县华粮生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东丰县宏宇供热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东丰县华粮生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挖断原告供水管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共计93万元;二、本案诉讼、保全等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创建于2006年4月,注册资本为10200万元,是一家规范化的民营企业。以玉米为原料,通过生物工程技术精深加工,生产食用酒精、高蛋白饲料等产品。2019年7月9日上午7时20分左右,被告在东丰镇半截河段给东丰县粮库进行供热管线敷设施工时,将原告所有的从东丰二水厂的地下供水管道挖坏,导致东丰二水厂停止供水。因为东丰二水厂担负原告公司酒精生产的全部供水,突然的停水导致原告公司酒精生产配套锅炉供水不足,锅炉在严重缺水的情况下会使受热管子过热变形,进一步会造成管子爆裂或锅炉爆炸。为防止事故扩大为锅炉爆炸损坏,原告公司只好采取紧急事故停炉停产处理。造成原告公司酒精蒸馏塔落塔,酒精落到塔底跑酒;饲料干燥机不能运行,干燥机内部饲料存放时间过久而全部糊料;液化和糖化车间由于没有蒸汽和电,造成醪液在罐和管道内不能流动而染菌。水管被被告损坏后,被告不具备维修能力,被告给原告公司支付维修材料款1万元,由原告工作人员紧急抢修,在下午14时50分二水厂恢复供水,原告公司在17时锅炉重新恢复生产。恢复水和蒸汽供给后,原告公司各个生产车间经过13小时的处理才将生产恢复正常,给原告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具体为:1、酒精蒸馏车间跑酒28吨,损失17万元;2、饲料干燥机存料损失15吨,3万元;3、液化和糖化车间醪液重新杀菌处理,损失28万元;4、锅炉停炉后重启动损失20万元;5、公司生产不正常共计12小时,损失25万元。因被告没有履行赔偿义务,故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法院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东丰县华粮生化有限公司没有向法院提供证据材料,又撤回鉴定申请,无具体的事实、理由,故原告东丰县华粮生化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东丰县华粮生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原告已付),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