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421民初1936号
原告***,女,1962年8月29日生,住东丰县。
被告东丰县江河物业,地址东丰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东丰县宏宇供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东丰县江河物业、东丰县宏宇供热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退回1150元。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