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丰县宏宇供热有限公司

东丰县宏宇供热有限公司与东丰县建筑工程公司、东丰县金城谷物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4民初57号 原告:东丰县宏宇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东丰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丰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东丰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东丰县金城谷物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丰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东丰县宏宇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东丰县建筑工程公司、第三人东丰县金城谷物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东丰县宏宇供热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丰县宏宇供热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丰县宏宇供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00元,减半收取2,525.00元,由原告东丰县宏宇供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爽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刘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