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0702执9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4月14日出生,湖北省孝昌县***
被执行人:张掖市鸿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9月13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掖市鸿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9年1月14日作出(2017)甘0702民初428号民事判决书。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19914.76元,承担受理费1349元,合计121263.76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张掖市鸿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申请人主张的工程款承担责任。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立案后,于2019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张掖市鸿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10月22日通过总对总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工商、房产等信息,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3、2019年10月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财付通账户进行了冻结。
4、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5、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6、2019年5月10日,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
7、2019年5月15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调查得知,被执行人***在广州打工,下落不明。
8、2019年10月2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掖市鸿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调查得知,被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掖市鸿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于2019年10月8日判决,被执行人张掖市鸿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正在上诉。
9、2019年10月2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21263.76元,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证明、调查笔录、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荆锋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