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甘0702执5538号
申请人:张掖市鸿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文善,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
被申请人:甘州区上秦镇付家寨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付全,系该村委会主任。
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鸿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州区上秦镇付家寨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甘0702民初37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甘州区上秦镇付家寨村委会支付原告张掖市鸿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961822元;被告甘州区上秦镇付家寨村委会向原告张掖市鸿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利息80192元,合计104201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4725元,减半收取7362.5元,由被告甘州区上秦镇付家寨村委会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向原告退还案件受理费7362.5元。由于被执行人甘州区上秦镇付家寨村委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张掖市鸿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7年10月25日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表,申请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递交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表
2、2017年10月2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3、2018年10月9日,本院工作人员通知被执行人甘州区上秦镇付家寨村委会主任付全到庭,其陈述等债务清算后履行案件款。
4、2018年10月16日,本院工作人员通知被执行人甘州区上秦镇付家寨村委会主任付全到庭,其陈述村委会没有收入,住户房款也没有付清,只能等收纳房款再履行案件款。
5、2019年8月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甘州区上秦镇付家寨村委会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财产线索
6、2019年8月7日,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甘州区上秦镇付家寨村委会的房产登记信息,反馈未发现房产登记信息。
7、2019年8月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甘州区上秦镇付家寨村委会限制高消费。
8、2019年8月9日,本院工作人员依法向甘州区上秦镇政府经管站了解被执行人付家寨村委会基本情况,其工作人员陈述,村委会账目经管站不涉及。
9、2019年8月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049376元,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佘文俊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执行助理陈天涛
书记员蔡乾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