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建筑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中交四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83执保607号 申请保全人:中交四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雄安商务服务中心3号楼A座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5548142172。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羊口镇和谐路大道交叉口金融商务中心6楼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R4BQY22。 法定代表人:***。 申请保全人中交四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鲁0783民初193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485605.92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其他财产权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如需续行财产保全,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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