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83执保607号
申请保全人:中交四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雄安商务服务中心3号楼A座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5548142172。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羊口镇和谐路大道交叉口金融商务中心6楼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R4BQY22。
法定代表人:***。
申请保全人中交四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鲁0783民初193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485605.92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其他财产权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如需续行财产保全,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