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221民初1094号
原告:***,男,200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新民乡松树沟村村民,住该村牙合社44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四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甘露园南里25号国际创展中心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554814217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交四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8.18元,减半收取569.0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圣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