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221民初322号
原告:***,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居民,住该区红卫路62街坊72门7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盛草木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132号阳阳国际广场C座1106-03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WFL9X3F。
法定代表人:晁**,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畅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洛川县居民,该县中心大街家属楼四**302室。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中交四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18号C座五层5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554814217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交四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丈八一路1号1幢2**21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311177233F。
法定代表人:何会新,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青海省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创业路108号投资服务中心4楼4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300MA759NXJ17(1-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陕西盛草木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中交四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交四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青海省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9日已自愿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7元,减半收取计4003.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圣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