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04民初1088号
原告:***,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原告:***,男,197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巢湖启华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绣溪豪庭4幢1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694115821N。
法定代表人:**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中交四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18号C座五层5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554814217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巢湖启华劳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交四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原告***、***未在接到受理通知书、缴费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高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