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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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681民初8号
原告:浙江海祖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金城东路8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四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18号C座五层52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海祖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四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海祖管业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交纳本案诉讼费,并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海祖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滨
二○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