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21民初1489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07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原告:***,男,1969年03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巢湖启华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绣溪豪庭4幢12号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694115821N。
法定代表人:**发,系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中交四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18号C座五层526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554814217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巢湖启华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中交四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80元,减半收取219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杨 欢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