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222民初482号
原告:***,女,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
原告:张智玮,男,198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淼,青海昭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四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18号C座五层52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长江路128号创新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海通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67号金阳光大厦A座14层67-99-01号。
法定代表人:**道,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青海润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八一西路82号8号楼5**52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张智玮与被告中交四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青海通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润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张智玮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又以主体不适格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中交四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青海通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智玮撤回对中交四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青海通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伟
人民陪审员 魁永霞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