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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京巢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津0113执714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集贤里街***40-3-5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京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总公司兴盛南路**开发区办公楼**-1935。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京巢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中,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津0113民初92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给付37363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