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隆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隆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钱给付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223执247号
申请执行人:仝仲生,男,1956年11月3日生,汉族,工人,广灵县壶泉镇三庄村。
被执行人:山西隆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棉花巷49号(怡花园小区)4幢4层0401号。
法定代表人:宋进伍,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广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予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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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