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元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与安徽天元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03民初24号
原告:***,女,194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友建,蚌埠市蚌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天元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干汊河镇新街街道舒晓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7849202268。
法定代表人:莫申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俊,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安徽天元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维维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崔文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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