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4民初2664号
原告:***,男,198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艳,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进宇,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天元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春秋路小商品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7849202268。
法定代表人:莫申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正傲,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安徽天元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受理,***于2021年7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惠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魏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