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元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创联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523执147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安徽创联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军二西路7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743097325B(9-10)。

法定代表人:梁满意,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汪文东,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安徽天元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春秋路小商品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7849202268(2-5)。

法定代表人:莫申傲,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创联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汪文东、安徽天元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作出(2019)皖1523民初43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汪文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劳务费148.5万元,并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148.5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息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二、被告安徽创联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安徽天元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1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165元,由被告汪文东负担4765元,由被告安徽创联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000元,由第三人安徽天元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6400元。

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传票、廉政监督卡等,并进行了网查,通过法院与不动产、银行、车辆、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建立的联网系统核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车辆、商业投资等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限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本院到舒城县交通运输局继续轮侯冻结了安徽创联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但前期已经有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冻结,现能够执行到多少工程款尚不确定。

本院将上述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通报。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得到切实的执行,胜诉当事人权益应当如期得以兑现,但因被执行人的财产现状客观限制,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陷入执行不能阶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对本院在本案中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要求期限届满继续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傅代玉

审判员  程 轲

审判员  张树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金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