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元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881民初2717号
原告:***,男,198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告:**,男,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健,安徽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天元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干汊河镇新街街道舒晓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7849202268。
法定代表人:莫申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大壮,安徽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天元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2022年6月29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江京红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汪 美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