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523执193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天元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春秋路小商品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784920226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舒城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桃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425003238161G。
法定代表人:***,镇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天元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舒城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徽天元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1523民初23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超出该期间未申请执行的,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负担。
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江 瑞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