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商州区建筑工程公司

***、商洛市商州区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1002执490号
申请执行人:***,男,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被执行人:商洛市商州区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振刚,经理。
被执行人:***,男,住陕西省扶风县
***与商洛市商州区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1002民初18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商洛市商州区建筑工程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58792.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737.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商洛市商州区建筑工程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无金融理财产品、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进行传统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商洛市商州区建筑工程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认为,商洛市商州区建筑工程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经合议庭评议后,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1002执49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健
审判员 杨丹峰
审判员 赵 斌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苏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