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商州区建筑工程公司

***、商洛市商州区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1002执恢332号-3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商洛市商州区。
被执行人:商洛市商州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文卫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田振刚,经理。
***与商洛市商州区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陕1002民初6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商洛市商州区建筑工程公司逾期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商洛市商州区建筑工程公司支付材料款10632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已从商洛市商州区建筑工程公司与商州区陈塬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2021)陕1002执892号】案款中领取837075.12元。因被执行人商洛市商州区建筑工程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现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待商洛市商州区建筑工程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次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1002执恢3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涂传山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席 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