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商州区建筑工程公司

***、商洛市商州区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1002执恢349号
***、商洛市商州区建筑工程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商洛市商州区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1002民初7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商洛市商州区建筑工程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60105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执行兑付案款248000元,商洛市商州区建筑工程公司自行向***履行80000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件终结执行。2021年10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余款32105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留提取商洛市商州区建筑工程公司的工程款32105元向申请执行人兑付,申请执行人表示自愿放弃利息,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1002执恢349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11月11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