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1002执1207-2号
申请执行人:商洛市商州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
法定代表人:田振刚,经理。被执行人:商洛市商州区板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贵,镇长。
本院依据2020年5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陕1002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商洛市商州区板桥镇人民政府账户资金(账户名称:商洛市商州区板桥镇财政所专项资金支出账户、账号:2708XXXXXXXXXXXXX)320898.90元(含执行费4643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世武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