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1024执643号
申请执行人:商洛市商州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山阳县漫川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山阳县。
法定代表人:***,系镇长。
申请执行人商洛市商州区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山阳县漫川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1025民初5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商洛市商州区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山阳县漫川关镇人民政府支付其工程款6415107.40元及利息(利息以6415107.4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7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7926元。本院依法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阳县漫川关镇人民政府主动支付申请执行人商洛市商州区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130万元。本院依法收取执行费10000元。经与经申请执行人商洛市商州区建筑工程公司约谈,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赵 虎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蔡 芸
书 记 员 胡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