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商州区建筑工程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1002执异22号 异议人(案外人):***,男,197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商洛市商州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商洛市商州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商洛市商州区。 被执行人:商洛市商州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文卫路。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22年5月16日作出(2022)陕1002执689号执行裁定书,内容为:对***位于商洛市商州区麻街镇砖混结构房屋予以查封。异议人(案外人)***于2022年7月4日提出执行异议。异议请求解除对位于商洛市商州区麻街镇砖混结构房屋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案外人)***称,该房屋为异议人父母责任田内建房,并有处罚文书;2009年异议人父母在世时通过中间人分家,将该房屋分配给异议人及***;异议人与***在2019年10月20日达成买房合同,该房屋产权属异议人。法院将该房屋查封,侵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异议人请求解除对位于商洛市商州区麻街镇砖混结构房屋的查封。 综上,异议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位于商洛市商州区麻街镇砖混结构房屋的查封。异议人(案外人)***提供如下证据:1.商政土监字(2001)第028号土地案件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壹份;2.陕西省事业性收费现金专用缴款书(代发票)复印件壹份;3.卖房合同复印件壹份;4.分家证明复印件壹份。 申请执行人***未提交答辩意见。 被执行人***未提交答辩意见。 被执行人商洛市商州区建筑工程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异议人主张的房屋已在2001年被土管局作为违法建筑进行了行政处罚(商政土监字(2001)第028号土地案件处罚决定书),后期虽然主体已经建成,但房屋整体仍然属于违法建筑,异议人无权主张权利;异议人提交的其他证据均发生在行政处罚之后,本院不做审查。故对异议人(案外人)***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健 审判员  赵 斌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