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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岳西县恒德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天隆建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24民初98号 原告:王业民,男,197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西县恒德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天堂路中段84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876903906X0(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天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回龙社区回龙小区二期14号楼幢101等2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8662917029G(1-1)。 法定代表人:**记,执行董事。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西县天堂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岳西县现代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天堂路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86957010480(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岳西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政务服务中心17楼。 法定代表人:**,主任。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业民与被告岳西县恒德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天隆建筑有限公司、岳西县现代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岳西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王业民未在法定期间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业民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