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24民初106号
原告:***,男,195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西县恒德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天堂路中段84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876903906X0(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天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回龙社区回龙小区二期14号楼幢101等2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8662917029G(1-1)。
法定代表人:**记,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述二位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西县天堂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岳西县现代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天堂路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86957010480(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岳西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政务服务中心17楼。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上述二位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位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岳西县恒德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天隆建筑有限公司、岳西县现代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岳西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于2021年1月4日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