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民辖62号
原告:***,男,195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
被告:岳西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政务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告:岳西县恒德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天堂镇天堂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天隆建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天堂镇回龙社区回龙小区****楼幢101等**/div>
法定代表人:**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岳西县现代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天堂镇天堂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岳西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岳西县恒德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天隆建筑有限公司、岳西县现代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
岳西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系该院在编干警***的直系亲属,故该院不便审理本案,不宜行使管辖权,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因原告***系岳西县人民法院在编干警***的直系亲属,由岳西县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易导致当事人对民事诉讼程序公正性的合理怀疑,故原审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金京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