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民辖56号
原告:**,男,196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
被告:岳西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政务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被告:岳西县恒德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天堂镇天堂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天隆建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天堂镇回龙社区回龙小区****楼幢101等**/div>
法定代表人:**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岳西县现代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天堂镇天堂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岳西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岳西县恒德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天隆建筑有限公司、岳西县现代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
岳西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该院受理的(2020)皖0828民初2451号案件系同一原因所致,亦应与(2020)皖0828民初2451号案一并移送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因岳西县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的(2020)皖0828民初2451号案件已依法由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与该案系同一原因所致属系列案件,为节省司法资源,统一裁判尺度,该批系列案件统一由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为宜,故原审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金京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