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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康频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京73行初2724号 原告:江苏康频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武进区洛阳镇谈家头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轮,北京市领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领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睿,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第三人:九江历源整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沙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娟,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康频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江苏康频公司)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4235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与被诉决定具有利害关系的九江历源整流设备有限公司(简称九江历源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并于2021年6月10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江苏康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代理人王思睿、***,九江历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晓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决定系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江苏康频公司就九江历源公司拥有的专利号为201220248264.5、名称为“一种大功率同步整流高频开关电源装配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所提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该决定中认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及附图记载的内容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步整流电路板上可以包含电力场效应晶体管、U型导电片等元件;控制触发电路可以发挥控制开关的作用,无需对其具体结构作进一步说明,而大功率同步整流高频开关电源装配结构可以结合说明书上下文记载的内容进行理解;电路板既可以是一个整体,也可以由多个模块组成,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功能需要来进行相应设置;本领域技术人员都清楚强电电路上也可以有控制电路,其具体连接关系可以按本领域的常规手段去设置;导电***排具有导电的功能,通过设置绝缘布可以将导电和不需要导电的部分隔离开,而具体的隔离位置和导电位置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设置;大功率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术语,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可以实现说明书中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7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电路板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术语,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及附图记载的内容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电路板既可以是一个整体,也可以由多个模块组成,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功能需要来进行相应设置,权利要求1中的电路板未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该项权利要求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大功率是本领域常见的技术术语,可以根据具体应用情况去理解和设置;本领域及技术人员都清楚强电电路上也可以有控制电路,控制触发电路可以发挥控制开关的作用,电路板既可以是一个整体,也可以由多个模块组成,其具体连接关系可以按本领域的常规手段去设置和安装;导电***排具有导电的功能,对其具体安装和设置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权利要求2中各个电路板的结构及连接关系可根据相应功能需求进行设置;权利要求3中同步整流电路板上可以包含电力场效应晶体管、U型导电片等元件,其组成和结构也是清楚的,因此,权利要求1-7的保护范围清楚,符合专利法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是提供一种具有电路板集成化和模块化,低损耗,冷却效果好,各部分工作独立,降低了电磁场对线路和器件的干扰的大功率同步整流高频开关电源装配结构;可见,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要提供一种电路板集成化、模块化、低损耗、冷却效果好、各部分工作独立的大功率同步整流高频开关电源装配结构,其能够解决多个技术问题,且主要是提供一种电源装配结构,而非对整流电路本身进行改进,而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就是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涉及开关电源装配结构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记载了解决该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特征在于:①导电***排;②导电***排安装在机箱内部;③传感器及电抗器分别套在导电***排上,且导电***排平行插装在机箱内,其一端与控制触发电路连接,另一端引出机箱外,在平行布置的导电***排中间固定布置若干个变压器,同时设置有电路板固定在其表面上。根据以上区别特征确定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降低外部磁场对线路和器件的干扰,并且使得装配结构简洁、清晰。上述区别特征均未被证据1、2公开,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公知常识就能够容易想到,本专利由于上述特征获得了降低外部磁场对线路和器件的干扰且使得装配结构简洁、清晰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另外,证据5公开的隔板、底板都是属于装配结构,并未公开本专利中的导电***排及与之相关的技术特征,即上述区别特征均未被证据5、1、2公开,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公知常识就能够容易想到,本专利由于上述特征获得了降低外部磁场对线路和器件的干扰且使得装配结构简洁、清晰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在针对权利要求2-7提出的创造性理由中,江苏康频公司只主张其附加特征被其提供的证据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证据3、4也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与上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因此,在江苏康频公司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均不成立的基础上,其关于权利要求2-7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成立。 据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原告江苏康频公司不服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一、本专利说明书没有对本专利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实现,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具体体现为:第一,本专利说明书没有说明同步整流电路板43的具体组成及其结构,也没有说明同步整流电路板43的U型导电片是否存在、是何结构、如何设置,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电力场效应晶体管的连接方式,无法知道如何将源极焊接在同步整流电路板43的U型导电片上、栅极焊接在同步整流电路板43上。第二,本专利说明书没有说明控制触发电路5的功能和结构。第三,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描述,电路板4既为一个整体,又由多个部分组成,二者相互矛盾,且电路板4的功能、构成以及如何设置在导电***排2上均不清楚。第四,导电***排2直接连接控制触发电路5、变压器3及多块同步整流电路板43,其中控制触发电路为弱电、变压器为强电,二者连接必然产生电路问题。第五,“变压器3与导电***排2之间利用耐高温散热绝缘布8隔离”与“大功率时采用多个变压器3和多块同步整流电路板43并联在导电***排2上”相互矛盾。第六,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大功率同步整流高频开关电源装配结构”,何为“大功率”在本领域中没有明确的含义和标准,在本专利中也没有定义,使得“大功率”的含义不确定。二、权利要求1-7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具体体现为:权利要求1中“大功率”的含义不确定,控制触发电路5和电路板4的功能和结构描述不清楚,“设置有电路板4固定在其表面上”具体如何设置不清楚,导电***排2与控制触发电路5如何连接不清楚;权利要求3中同步整流电路板43的组成和结构不清楚;从属权利要求也没有克服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中存在的上述缺陷。综上,被诉决定认定有误,江苏康频公司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九江历源公司认为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本专利是专利号为201220248264.5,名称为“一种大功率同步整流高频开关电源装配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12年5月3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1月2日,专利权人为九江历源公司(2015年4月16日著录项目变更)。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大功率同步整流高频开关电源装配结构,包括机箱(1)、导电***排(2)、变压器(3)、电路板(4)及控制触发电路(5),所述的导电***排(2)、变压器(3)、电路板(4)及控制触发电路(5)安装在机箱(1)内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传感器(6)及电抗器(7)分别套在导电***排(2)上,且导电***排(2)平行插装在机箱(1)内,其一端与控制触发电路(5)连接,另一端引出机箱(1)外;在平行布置的导电***排(2)中间固定布置若干个变压器(3),同时设置有电路板(4)固定在其表面上。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大功率同步整流高频开关电源装配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电路板(4)由整流桥模块电路板(41)、开关管电路板(42)、同步整流电路板(43)组成。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大功率同步整流高频开关电源装配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同步整流电路板(43)上设置有电力场效应晶体管,其漏极紧压在变压器(3)的导电片上,源极焊接在同步整流电路板(43)的U型导电片上,栅极焊接在同步整流电路板(43)上。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大功率同步整流高频开关电源装配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开关管电路板(42)的开关管为绝缘栅双极晶体管。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大功率同步整流高频开关电源装配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控制触发电路(5)安装在机箱(1)前部的一个屏蔽铁盒内。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大功率同步整流高频开关电源装配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变压器(3)与导电***排(2)之间利用耐高温散热绝缘布(8)隔离。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大功率同步整流高频开关电源装配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电路板(4)与各部件之间的连接方式为螺钉方式。” 针对本专利,江苏康频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7全部无效,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并提交了相关证据,其中: 证据1:申请公布号为CN102223056A,申请公布日为2011年10月19日。证据1公开了一种高频高压电源结构,其目的是通过对主要发热单元散热结构、高压单元绝缘结构的优化设计来提高电源功率密度,该电源结构主要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为逆变电路,包括逆变单元及其驱动电路,位于电源的最上层第一层;第二部分包括谐振电容、谐振电感、高频高压变压器、高频高压整流电路等,位于电源的第二层;第三部分为控制电路,置于第一和第二两层结构的左端并与第一层和第二层垂直。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01365188Y,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12月16日。证据2公开了一种全密闭水冷型金属表面处理用整流电源装置,其功率变换器电路的结构为:断路器2、接触器3、整流变压器4依次串联后分为两路,其中一路连接半导体元件5,另一路依次连接电容器6和电阻器7,两路相交后再依次串联熔断器8、电抗器9、母线10和分流器11,控制系统包括信号采集显示器12,其信号输入端与分流器11的信号输出端相连。 证据3:申请公布号为CN101834544A,申请公布日为2010年9月15日。 证据4:授权公告号为CN2914410Y,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6月20日。 证据5:授权公告号为CN2891466Y,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4月18日。证据5公开了风冷式高频开关电源的结构,其包括前面板1、后面板5、底板,前面板与后面板外安装有外壳,前面板与后面板之间安装有隔板2,隔板上安装有输入屏蔽电容组3、全桥整流器12、控制变压器13和控制电路板10,隔板背面吊装有IGBT模块散热器7,底板上安装有电抗器9、整续流管散热器8和高频变压器19,整续流管散热器上安装有整续流管,后面板上安装有空气开关盒风机6,空气开关4位于隔板的上方。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后,江苏康频公司于2019年7月8日提交了意见***,补充了关于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无效理由。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9月11日举行口头审理,并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被诉决定。 另查,本专利说明书第[0002]段记载有:“目前,随着电力电子技术的高速发展,电力电子设备与人们的工作、生活的关系日益密切,而电子设备都离不开可靠的电源。由于高频开关电源比传统的工频直流电源具有体积小、重量轻及效率高等优点,在大电流的电解、电化学等场合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第[0003]段记载有:“目前,公知的高频开关电源高频变压器装配结构由变压器、电路模块、变压器后及整流部分的**基管或整流二极管等构成。这种结构的不足为:器件布置分散,不便于安装、拆卸;采用**基管或整流二极管整流损耗较大;各器件之间易互相干扰,散热效果差。”第[0013]段记载有:“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在于:相对于现有技术,本实用新型由于采用了同步整流方式,用电力场效应晶体管取代**基管或整流二极管,降低了损耗,提高了效率;同时真正做到了集成化和模块化,便于安装、拆卸和维护,有效解决了部件固定和冷却问题,导电***排平行布置及设置的屏蔽铁盒有效使各部件工作独立,降低了电磁场对线路和器件的干扰;安装方便,结构简洁、清晰。” 上述事实,有被诉决定、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关于本专利说明书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说明书应当满足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要求,即说明书应当清楚地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详细地描述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完整地公开对于理解和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不可少的技术内容,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程度。参照《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1.3节的规定,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实用新型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本案中,原告主张本专利说明书中的同步整流电路板43、控制触发电路5、电路板4、导电***排2与控制触发电路5等其他元器件的连接关系以及“大功率”等不清楚,且“利用耐高温散热绝缘布8隔离”与“大功率时采用多个变压器3和多块同步整流电路板43并联在导电***排2上”相互矛盾。 由说明书第[0003]段、第[0013]段的记载可知,本专利主要保护的是一种开关电源的装配结构,即保护开关电源各组成部分在空间内的排布关系,以降低损耗、提高冷却效果、降低电磁场对线路和器件的干扰并方便安装、拆卸和维护,而非针对电路元件之间的电信号传递方法进行改进。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应当知晓申请日之前本专利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的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就本专利而言,首先,电路板、导电片等均系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通过阅读本专利说明书,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清楚地知晓,同步整流电路板上可以设置有电力场效应晶体管和U型导电片等元器件,且本专利还对晶体管、导电片与其他元器件的连接关系作了明确限定,至于其具体位置则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设置。其次,控制触发电路是供给触发电压、电流的电路,用以发挥控制开关作用,其在结构上和功能上都是明确和清楚的,属于本领域的常见电路形式。第三,电路板固定在导电***排上,可以由多个功能模块组成,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设置,本专利关于电路板的表述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和实现的。第四,对于电路元件之间的电气连接有关的技术术语,在权利要求书以及说明书没有作出特别限定或者说明的情况下,应当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此的通常认知去理解。本专利权利要求和说明书未对导电***排与控制触发电路的连接作出特别的限定或者说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知晓强电电路上也可以设置有控制电路,具体连接关系可以按本领域的常规手段进行设置。第五,“变压器3与导电***排2之间利用耐高温散热绝缘布8隔离”是指利用耐高温散热绝缘布将变压器与导电***排进行物理隔离,“多个变压器3和多块同步整流电路板43并联在导电***排2上”是指其相互之间存在电气连接,二者并不矛盾。第六,对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术语,一般应当依据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中的定义或解释来确定其含义。如果缺乏该种解释或定义,则应当结合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中记载的有关背景技术、发明目的、技术效果等内容,查明该技术术语的工作方式、功能、效果,以确定其在整体技术方案中的含义。由本专利说明书第[0002]段背景技术部分的记载可知,本专利请求保护的同步整流高频开关电源装配结构是针对应用于大电流的电解、电化学等场合的高频开关电源进行的改进,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大功率”是该领域常用技术术语,其含义并无不清。 因此,原告关于本专利说明书没有对本专利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实现,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诉决定中的相应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7保护范围是否清楚、能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其用语的含义来理解。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解释权利要求用语的含义时,通常基于权利要求的文字记载,结合对说明书的理解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采用的工具书、教科书、字典、辞典、国家或者行业技术标准等,对权利要求作出符合发明目的的合理解释。 现原告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大功率”的含义不确定,控制触发电路5和电路板4的功能和结构描述不清楚,“设置有电路板4固定在其表面上”具体如何设置不清楚,导电***排2与控制触发电路5如何连接不清楚;权利要求3中同步整流电路板43的组成和结构不清楚;从属权利要求也没有克服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中存在的上述缺陷。 如上所述,本专利请求保护的同步整流高频开关电源装配结构是针对应用于大电流的电解、电化学等场合的高频开关电源进行的改进,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大功率”是该领域的常用技术术语,其含义并无不清;控制触发电路是供给触发电压、电流的电路,用以发挥控制开关作用,属于本领域的常见电路形式,在结构和功能上并无不清;电路板可以由多个功能模块组成,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设置,且电路板与导电***排系固定连接关系;同步整流电路板上可以设置有电力场效应晶体管和U型导电片等元器件,且本专利还对晶体管、导电片与其他元器件的连接关系作了明确限定,并无不清。原告所提出的理由均不会造成本专利权利要求1-7的保护范围不清楚,原告以此为由主张权利要求1-7违反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诉决定中的相应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诉决定认定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康频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江苏康频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崔  宇  航 人 民 陪 审 员   李     希 人 民 陪 审 员   谢  宏  彬 二○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陈     越    技术调查官** 书  记  员   周     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