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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豫01行初499号 原告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金沙江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知识产权局,,住所地郑州市花园路**号科技信息大厦**号楼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韩战英,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新,该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人九江历源整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江县沙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第三人***鑫铜箔有限责任公,住所地河南省灵宝市**国道与燕山大道交叉口东南角角。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做出的行政裁决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庭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龚 磊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 附录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修正)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