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404民初1598号
申请人:九江历源整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沙城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1784127666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昆山市台旭电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俱进工业园俱进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70119991E。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九江历源整流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昆山市台旭电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九江历源整流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昆山市台旭电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元。申请人九江历源整流设备有限公司出具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昆山市台旭电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