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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翼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民辖终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航翼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汇海南路1号院1号楼5层1-6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兴航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航空基地航空一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性,1982年0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汇海南路1号院1号楼5层1-60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兴航航空仿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航空基地航空一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航翼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兴航航空仿真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兴航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人民法院(2020)陕0114民初23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航翼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于2018年5月15日注册成立,其注册地、主要营业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为北京市顺义区汇海南路1号院1号楼5层1-601。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上诉人住所地为北京市顺义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本案由上诉人所在人民法院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管辖更为方便,故请求贵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期间,被上诉人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根据原案件材料显示,西安兴航航空仿真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一)中第四条约定:“与本补充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应提交本补充协议签署时的标的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 本案标的公司即西安兴航航空仿真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位于西安市***,故被上诉人向西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以此为由作出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裁定是正确的,依法予以维持。 据此,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正确,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张      鸿   二○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冯   凡 书 记 员  钱  玄  政         202101791151601911110113015445559161013757844796819820215115160134240119820215491936202001142388202001142388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