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豫01行终4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蓝天六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常建秦,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财政局,住所地郑州市兴华南街39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该局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中原西路233号。
法定代表人***,市长。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郑州市科技工业学校,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丰乐路4号。
法定代表人支德银,校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瀚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6号楼6层601室。
法定代表人申卫东,总经理。
委托代***虓,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河南沃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西***亚太航空模拟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航空五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西安兴航航空仿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航空基地航空一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区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上诉人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因投诉处理决定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2行初30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审理查明:2018年1月10日,采购人郑州市科技工业学校与瀚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书》,就涉案招标采购项目“航空服务专业实训基地建设项目”(项目招标编号:**招标采购-2017-833)招标过程中依法委托瀚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招标代理,由瀚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开展公开招标政府采购工作。2018年1月26日,原告针对该招标采购项目向瀚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邮寄《质疑函》,质疑标书中评分办法第3部分“公司实力与商业信誉”中“公司信誉”规定:“提供已生产设备获得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核鉴定的复印件,证明该设备符合《AC-121-FS-2009-34咨询通告》对客舱训练设备和设施标准的要求的,得7分”的规定,认为排斥合格供应商,有失公平**原则。2018年2月2日,瀚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书》,2月6日邮寄送达原告。2018年2月8日,瀚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涉案招标采购项目组织了招标评审。次日,涉案招标采购项目的结果在郑州市政府采购网上公示,A***单位为西***公司,B***单位为西安兴航公司,C***单位为西安兴航公司,D***单位为成都动视时代科技有限公司,E包流标。
2018年2月12日,原告再次向瀚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质疑事项:1.评分标准有失公平**的原则,此次评标应无效;2.西***公司不符合本次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资格条件;3.中标公司西***公司、西安兴航公司所报产品不是国家规定的节能产品,其投标文件应依法拒绝;4.西安兴航公司注册时间为2017年6月21日,在评分标准项提到的公司实力以及业绩方面,涉嫌提供虚假文件。
2018年2月25日,市财政局收到河南省财政厅转送的原告的《投诉函》,市财政局要求原告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2018年3月1日、6日,市财政局收到原告提交的《投诉书补正》及证明材料,投诉事项与以瀚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为被质疑人时提出的质疑事项基本相同。2018年3月5日,市财政局作出《关于暂停政府采购活动的通知》,通知郑州市科技工业学校暂停本案招标采购项目中A、B、C包的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30日)前或者市财政局发出恢复采购活动的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目的采购活动。2018年3月6日,市财政局作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通知书》并于次日邮寄送达,告知原告已受理其投诉,并将《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补正》及相关证据材料送达郑州市科技工业学校、瀚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西***公司、西安兴航公司。郑州市科技工业学校、瀚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西***公司于3月12日、西安兴航公司于3月13日作出答复函并提交证据材料。
2018年3月6日,市财政局作出《郑州市财政局关于“郑州市科技工业学校航空服务专业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投诉事项的取证调查函》,并于次日邮寄送达西安兴航公司在招标文件5业绩及目前正在执行合同的情况部分提供的合同中的甲方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数家公司。上述单位均回复称合同真实存在,合同内容无变动。市财政局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均未发现西***公司有任何不良信息记录。2018年4月3日市财政局作出**购决﹝2018﹞7号投诉处理决定书,告知原告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西安美联公司投诉事项1成立,但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二)西安美联公司投诉事项2、3、4均缺乏事实依据,所投诉事项均不成立,驳回投诉;(三)被投诉人瀚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郑州市科技工业学校所涉问题,将另行处理。市财政局亦将该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郑州市科技工业学校、瀚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西***公司、西安兴航公司。
原告不服被告市财政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于2018年4月20日向被告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事项:1.撤销项目编号**招标采购-2017-833结果公告,立即暂停采购;2.撤销**购决﹝2018﹞7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3.赔偿合格供应商西安美联公司应得损失;4.追究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人员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5.将涉嫌串通投标犯罪的采购人和投标供应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被告市政府予以了受理并于2018年6月5日作出郑政(行复决)(2018)250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被告市财政局作出的**购决﹝2018﹞7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并向各方当事人送达。该行政复议决定认为:1.涉案招标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A、B、C包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第3部分“公司实力和商业信誉”中“公司信誉”的评分要求设置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和限制性。但已获得该项得分的投标供应商取消该项得分后,A、B、C包的中标结果不变,市财政局认定原告关于评分标准有失公平**原则的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决定并无不妥。2.原告未向市财政局提供能够证明西***公司在近三年的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涉及串通投标行为的生效裁判文书、行政处罚文书等有效证明材料,市财政局通过调查亦未发现西***公司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被确认行为违法的有效证据,无法证明涉案招标采购项目涉嫌串通投标犯罪,亦无法证明西***公司涉及多地多起串通投标刑事犯罪并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行为。故市财政局认定原告关于西***公司不符合涉案招标采购项目供应商资格条件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其该项投诉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3.涉案招标采购项目于2018年2月8日开标,适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8年1月26日出台的《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三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8﹞17号),该通知第一条规定:“节能清单(附件1)所列产品包括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其中,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便器,水嘴等品目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其他品目为政府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结合招标文件第八章招标项目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中关于功能需求的描述,A***西***公司提供的仪表板,B***西安兴航公司提供的娱乐显示系统不在上述通知规定的政府强制采购节能清单范围内。且没有证据证明西***公司提供的型号为飞鹰XFAP-BEET-009的仪表板、西安兴航公司提供的型号为兴航XH-DMFW的娱乐显示系统为假冒产品。故市财政局认定原告关于西***公司、西安兴航公司所报产品不是国家规定的节能产品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其该项投诉并无不妥。4.西安兴航公司成立日期为2017年6月21日,西安兴航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合同签订日期均在成立日期之后,且西安兴航公司在招标文件5业绩及目前正在执行合同的情况部分提供的合同中的甲方均回复称合同真实存在,合同内容无变动。没有证据证明西安兴航公司在本次招标中提供虚假文件,故市财政局认定原告关于西安兴航公司在公司实力以及业绩方面涉嫌提供虚假文件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其该项投诉并无不妥。5.市财政局处理原告的投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关于程序的规定,程序合法。6.鉴于原告提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与理由是对市财政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原告的第1项请求与投诉处理决定属于两个行为,如原告对**招标采购-2017-833结果公告不服应另案主张权利,故其第1项请求本机关不予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告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二)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的规定,原告并未提供其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且市财政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无违法之处,复议机关对原告第3项请求不予支持。因市财政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无违法之处,且其第4、5项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复议机关不予支持。
原告对该复议决定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解决行政争议。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被告市财政局在收到原告投诉后,依法履行了审査、受理、补正、告知、核查投诉问题、作出投诉处理决定、通知投诉处理结果等法定程序,并针对原告四项投诉事项逐一作出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适当、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告市政府复议行为程序合法,作出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亦无不当之处。原告要求撤销投诉处理决定及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上诉称:一、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项目开标前对项目招标文件进行了质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法定程序,未对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致使本次政府采购行为存在违背公平,**的条款,本次政府采购行为程序和过程违法。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月26日,向招标代理机构瀚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寄达质疑函对项目的招标文件不合理方面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竞标评分标准不合理,排斥合格供应商。要求招标代理公司及采购人撤销不公平的评分标准,对原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瀚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在法定开标日期以前就投标人质疑予以回复,致使本次招标带着重大问题进行,导致本次政府采购行为程序违法,评标结果有失公平和**。投标人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认为采购代理机构瀚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开标后的质疑回复于理无据。2018年02月09日采购结果公告后,投标人对中标结果和评标过程再次提出质疑,并派投标代理人分别前往采购代理机构瀚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采购人郑州市科技工业学校当面递交质疑函。由于采购代理机构无理拒绝投标人的质疑函,投标人向郑州市财政局就该项目提出投诉。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投诉事项1为:评分标准有失公平**的原则,此次评标应无效。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和郑州市财政局认定对投标文件投诉事项1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于法无据。评分标准有失公平**的原则,必定影响采购结果,评标结果肯定无效。二、郑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和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于法无据,郑州市财政局和郑州市人民政府没有评标资格,没有取消某项得分的权利,没有评标结束后改变得分和评标结果的权利。在一审庭审中,被告郑州市财政局和郑州市人民政府没有提供任何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法律依据,应承担败诉责任。三、西安兴航航空仿真科技有限公司与西***亚太航空模拟设备有限公司串通投标,在本次政府采购中涉嫌串通投标犯罪,应将本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西安飞宇航空仿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是西***亚太航空模拟设备有限公司,西安兴航航空仿真科技有限公司是通过西安飞宇航空仿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虚假合同,与西***亚太航空模拟设备有限公司采取一致协同行为,串通投标,伪造业绩。本次招标完全是西安兴航航空仿真科技有限公司精心策划,与采购人郑州市科技工业学校和投标人西***亚太航空模拟设备有限公司实施的围标犯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链完整。中标供应商西***亚太航空模拟设备有限公司在近几年内的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涉及多地多起串通投标刑事犯罪,目前郑州和杭州公安机关正在立案侦查,四、西安兴航航空仿真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次政府采购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虚假业绩材料合计50多页,数量之大,范围之广,在政府采购中实属罕见。其中西***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兴航航空仿真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相同。***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不具备签约条件。山东云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娇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和云南空奥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相同,合同形式一模一样,完全是批量粘贴作假的结果。五、中标公司西***亚太航空模拟设备有限公司、西安兴航航空仿真科技有限公司所投标产品不是国家规定的节能产品,其投标文件应依法拒绝。A***公司西***亚太航空模拟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仪表板为液晶显示器,为假冒产品。并且不在财政部第二十三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西***亚太航空模拟设备有限公司没有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其投标文件应被拒绝。B***公司西安兴航航空仿真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娱乐显示系统为液晶显示器,为假冒产品。B包中候机厅广播显示系统,娱乐显示系统1套,行李提取信息屏幕1套,值机信息显示屏1套、PC电脑、登机牌打印机、行李牌打印机、机票行程单打印机均为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强制采购的。B***公司西安兴航航空仿真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响应投标文件,并且不在财政部第二十三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西安兴航航空仿真科技有限公司没有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其投标文件应被拒绝。C***公司西安兴航航空仿真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灯光系统,监控系统型号全为兴航738,不在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其投标应依法拒绝。郑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辩解称飞鹰XFAP-BEET-009为专门设计的产品,兴航XH-DMFW是“专门自主设计研发的显示系统”完全是掩耳盗铃,不存在专门自主设计研发问题。六、郑州市财政局和郑州市人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在本项目被投诉和行政复议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A.B.C包预期中标的合理利益收入为425万元。综上所述,被上诉人相关责任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上诉人合法权益受侵害,造成上诉人巨大经济损失。因此,被上诉人相关主管人员及相关直接责任人已经明显构成玩忽职守、渎职侵权犯罪,应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查处。请二审法院依法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并依法履行移送职责。综上,请求:1.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2018)豫0102号行初300号行政判决书;2.依法将涉嫌串通投标犯罪的采购人和投标供应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3.被上诉人相关责任人涉嫌渎职侵权犯罪,应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查处;4.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郑州市财政局答辩称:一、答辩人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处理决定适当。(1)关于“评分标准有失公平**原则”的问题。通过查阅该项目的招标文件以及相关当事人所提交的回复函,该项目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第3部分“公司实力与商业信誉”中“公司信誉”要求:“提供已生产设备获得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核鉴定的复印件,证明该设备符合《AC-121-FS-2009-34咨询通告》对客舱训练设备和设施标准的要求的,得7分”。该内容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第三条第(三)项“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中“(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之规定,该评分要求设置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和限制性。同时,经调阅投标评标资料,除上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供应商按照该评分办法提供相应资料的获得了相应分值;上诉人没有提供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核鉴定的复印件,也没有提供其他第三方出具的审核鉴定资料,即上诉人并没有因提供其他第三方出具的审核鉴定资料而不得分。该投诉事项虽然成立,但并不影响评审结果。(2)关于“西***亚太航空模拟设备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次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资格条件”的问题。上诉人以飞鹰亚太公司在近几年的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涉及多起串通投标、不符合本次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资格条件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飞鹰亚太公司符合本次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资格条件。(3)关于“中标公司飞鹰亚太公司、兴航公司所报产品不是国家规定的节能产品,其投标文件应依法拒绝”的问题。经核查,通过该项目A包招标文件第八章“招标项目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对于仪表板的技术参数描述,可知该项目所需仪表板为模拟器仿真配件,不在第二十三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规定的强制采购范围内,且飞鹰亚太公司所提投产品是为该项目专门设计的型号产品,没有证据证明该产品存在假冒现象。上诉人在其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中也未提供这一产品为假冒产品的相关证据。上诉人认为,B***公司兴航公司提供的娱乐显示系统兴航XH-DMFW为假冒产品,并且不在财政部第二十三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经核查,通过该项目B包“机场地面服务培训设备”招标文件第八章“招标项目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第2.5项“VIPROOM”有关娱乐显示系统的具体要求,可知该项目所需娱乐显示系统为“VIPROOM”的组成部分,并非为独立显示器,不在第二十三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规定的液晶显示器强制采购范围内,且相关供应商兴航公司所提投产品“兴航XH-DMFW”是为该项目专门自主设计研发,集成通信系统、娱乐软件系统、显示系统装配而成的娱乐显示系统,为非标准模拟仿真设备。没有证据证明该产品存在假冒现象。上诉人在其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中也未提供这一产品为假冒产品的相关证据。因此,上诉人的该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关于“西安兴航航空仿真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时间为2017年6月21日,在评分标准项提到的公司实力以及业绩方面,涉嫌提供虚假文件”的问题。答辩人查阅了兴航公司投标文件中所涉及的业绩合同,于3月7日对全部合同中的甲方(需方)正式发函调查。根据相关单位回复,证明西安兴航航空仿真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业绩合同全部真实存在。因此,上诉人的该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针对瀚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设置各种障碍,刁难上诉人递交质疑函的问题。经调查,2018年2月12日瀚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上诉人委托的授权人未按照中标公告要求提供有公司**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质疑函为由,未予接收该质疑函。该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五十三条的规定。答辩人所作的《投诉处理决定书》适用依据正确、处理决定适当。答辩人依法调查后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虽存在设置评分办法不合理的问题,但并不影响评审结果。在合格供应商审查、评标过程、评标结果环节不存在瑕疵和重大问题。瀚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郑州市科技工业学校所涉问题,将另行处理。答辩人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二、上诉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起诉状》、《行政上诉状》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一)经查:瀚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收到上诉人就该项目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函》。瀚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2018年2月2日作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书》并于2月6日向上诉人寄出,上诉人于2月8日收到答复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上诉人表述的时间节点与事实不符合。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事实和理由,与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不符。(二)答辩人经过审查、调查得知,上诉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核鉴定的复印件,也没有提供其他第三方出具的审核鉴定资料,即上诉人并没有因提供其他第三方出具的审核鉴定资料而不得分。因此,不影响上诉人的评审得分。在合格供应商审查、评标过程、评标结果环节不存在瑕疵和重大问题。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和本项目评审实际情况,不应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该项目采购活动继续进行。因此,上诉人的起诉事由不成立。(三)上诉人认为,相关当事人涉嫌串通投标及犯罪。经审查,此事实无证据予以证明。经答辩人在“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进行查询,也没有证据证明有关投标人有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记录。因此,上诉人认为相关当事人串通投标犯罪的事实不成立。(四)上诉人认为相关当事人所投产品不在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不是国家规定的节能产品,其投标应当被拒绝。本项目2018年2月8日开标,适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三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8〕17号)的规定,结合招标文件的规定,A***公司飞鹰亚太公司提供的仪表板,B***公司兴航公司提供的娱乐显示系统不在上述17种产品范围。因此,上诉人的理由不成立。(五)关于上诉人提出的瀚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设置障碍,刁难其递交质疑函的问题。经查证上诉人第二次提交的质疑函发现,该质疑函只加盖了“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在“法定代表人”处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与上诉人的质疑函格式不符。因此,瀚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才拒收上诉人递交的质疑函。综上所述,答辩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郑州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程序合法。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豫0102行初300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上诉人上诉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请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被上诉人郑州市人民政府答辩称:郑州市人民政府所作250号复议决定程序合法,上诉人不服被上诉人郑州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于2018年4月20日提起行政复议,2018年6月5日,被上诉人作出250号复议决定,并于法定办理期限内将决定书邮寄送达给上诉人。复议决定程序合法。郑州市人民政府所作250号复议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被上诉人郑州市科技工业学校答辩称:同财政局答辩意见。
被上诉人瀚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答辩称:同财政局答辩意见及一审答辩意见。
被上诉人西***亚太航空模拟设备有限公司答辩称:一、郑州财政局处理决定合法,事实清楚,内容适当,郑州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原告的上诉请求。二、关于上诉人在上诉状中称我公司涉嫌投标犯罪的事实完全是上诉人故意捏造事实,诋毁我公司,我公司已就相关的名誉权纠纷,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名誉权纠纷诉讼,**区人民法院已经判决认定上诉人构成对我公司的名誉侵权,支持了我公司的诉讼请求,上诉人捏造事实进行虚假投诉,已经被相关的财政部门、政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予以驳回。
被上诉人西安兴航航空仿真科技有限公司答辩称:与其他被上诉人及第三人答辩意见一致。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第三十二条规定: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本案中,郑州市财政局接到上诉人的投诉后,在对上诉人的投诉事项调查查证后,认为“西安美联公司投诉事项1成立,但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认为西安兴航航空仿真科技有限公司、西***亚太航空模拟设备有限公司串通投标,涉嫌犯罪,提供虚假材料,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主张,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且郑州市财政局在接到上诉人对以上事项的投诉后,针对上诉人的投诉进行了调查核实,并未发现上诉人有违法事实的存在,故上诉人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主***兴航航空仿真科技有限公司、西***亚太航空模拟设备有限公司的产品不是国家规定的节能产品,属于假冒产品的主张,因所涉产品不在政府强制采购节能清单范围内,上诉人也没有提供相关产品为假冒产品的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要求依法将涉嫌串通投标犯罪的采购人和投标供应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被上诉人相关责任人涉嫌渎职侵权犯罪,应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查处的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的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费50元,由上诉人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启
审判员 徐 滢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