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11414号
原告:青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青岛荣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天津市富来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青岛睿天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审理原告青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荣悦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市富来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睿天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依原告申请于2022年7月27日作出的(2022)鲁0214民初1141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青岛荣悦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市富来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睿天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现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告青岛荣悦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市富来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睿天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青岛荣悦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市富来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睿天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