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28执266号
申请执行人:遵义京熙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91520321314244075Y,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遵南社区华城都汇物业办**;
被执行人:***,男性,1978年9月1日出生,522128197809011511,汉族,住,住湄潭县/div>
被执行人:贵州茗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9152032807203092XG,住,住遵义市湄潭县湄江街道天文大道滨江豪苑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湄潭县人民法院(2020)黔
0328执266号之一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茗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茗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24×××5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289.2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