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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中冠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303执1704号 申请执行人:鞍山**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鞍山市千山区达道湾韩国商业街1#楼15层16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中冠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鞍山市铁西区达旗街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鞍山**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中冠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4日作出的(2021)辽0303民初23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辽宁中冠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前向原告鞍山**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2775060元;二、被告辽宁中冠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从2020年4月26日起以277506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支付完毕全部工程款止;三、本案产生的保险费5550.12元由被告承担,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工程款时一并支付;四、如被告辽宁中冠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原告鞍山**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有权自2021年10月1日起就全部支付内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29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45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由被执行人承担。由于被执行人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人于2022年7月1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2022年7月,本院执行人员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 2022年7月、8月、9月、10月,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保险等财产情况。反馈显示被执行人有部分存款,本院已将其账户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2022年9月,本院执行人员前往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土地。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产籍号:744-37-2),已查封(期限:2022年9月16日至2025年9月15日)。 2022年9月,本院执行人员前往鞍山市某某局某某交通管理局。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车牌号:辽CG××××、辽CD××××、辽CE××××、辽CZ××××),已查封(期限:2022年9月19日至2024年9月13日)。 2022年8月,本院执行人员前往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区办事大厅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账户。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无公积金。 2022年9月,本院执行人员前往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理财产品信息,反馈显示被执行人无理财产品。 2022年10月2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2022年10月20日,鉴于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案执行标的额:执行标的2780610.12元,已经执行0元。 上诉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事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不具备偿还能力。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丹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璐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姜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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