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802民初4688号
原告:普洱科**民用爆破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568831480K)。
住所:普洱市思茅区茶苑路延长线9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普洱***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579806723W)。
住所:普洱市思茅区环城西路24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生于1980年10月10日,汉族,普洱市思茅区人,系普洱***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人,现住普洱市思茅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标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普洱科**民用爆破有限公司诉被告普洱***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后,原告普洱科**民用爆破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以公司欲与被告私下协商解除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普洱科**民用爆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洱科**民用爆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19元,减半收取计7309.5元,由原告普洱科**民用爆破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0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