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云0802执730号
申请执行人普洱***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环城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春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茶城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普洱***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春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普洱***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据(2016)云0802民初8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云南春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云南春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普洱***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混凝土款880650.00元及资金占用费,负担案件受理费7188.00元,执行费11278.00元,共计899116.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云南春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斌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