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0802执1008号
申请执行人:普洱***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环城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579806723W。
委托代理人:***,女,系云南标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公民身份号码:5327011988××××××××,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春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茶城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2052223433U。
申请执行人普洱***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春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普洱***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据(2016)云0802民初8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云南春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普洱***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混凝土款880650.00元及资金占用费,负担案件受理费7188.00元、申请执行费11207.00元,合计899045.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云南春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普洱***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