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5民初3816号
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连琦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帅
被告:***
被告:**
被告:王国友
被告:马术香
被告:李大伟
被告:展晓晓
被告:高密市博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国友、马术香、李大伟、展晓晓、高密市博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681元,减半收取1984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勤昱
人民陪审员 张聿令
人民陪审员 邱玉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