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博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高密市贵杰豪迪装饰木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785执1060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高密市贵杰豪迪装饰木业。
被执行人连清臻。
被执行人高密市孚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赵永花。
被执行人高密市博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高密市贵杰豪迪装饰木业、连清臻、高密市孚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赵永花、高密市博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2016)鲁0785民初313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本金18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000元。本院于2017年5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8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000元。
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对外投资登记信息。
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将被执行人高密市贵杰豪迪装饰木业、连清臻、高密市孚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赵永花、高密市博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进行高消费活动,上述文书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相关信息,本案已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表示其已不能再另行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高密市贵杰豪迪装饰木业、连清臻、高密市孚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赵永花、高密市博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将案件执行完毕,本案继续执行已无必要,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本院将依法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被执行人妨害执行的,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深平
审判员  田作坤
审判员  聂 磊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百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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