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博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高密市汇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密市博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5民初6174号

原告:高密市汇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松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杰。

被告:高密市博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

被告:山东华盛劳保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鞠志武。

被告:鞠志武。

被告:李衍敏。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来宝。

被告:王建强。

被告:张彦。

原告高密市汇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密市博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华盛劳保用品有限公司、鞠志武、李衍敏、王建强、张彦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密市汇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单秋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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