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博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高密市博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付鹏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鲁0785民初5706号
原告:高密市博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付鹏。
原告高密市博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付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4日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不予支付被告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的工资86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4600元,两项合计232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的职工,向高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支付工资,高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1月28日作出了高劳人仲案字(2017)第257号仲裁裁决书,虽然原告尚欠被告部分工资,但是工资数额有异议,被告在原告处尚有部分预支工资的数额。其次,被告违反原告的规章制度,未办理任何交接手续,擅自离职。且经原告多次通知支取工资款项,但被告迟迟未结。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高密市博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欠被告付鹏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的工资86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4600元,共计23200元,被告自愿放弃10200元,剩余13000元,原告于协议达成时一次性付清;
二、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执;
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单秋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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